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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动态
四川省商务领域“红黑灰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3    浏览次数:409


四川省商务领域“红黑灰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商务领域信用监管,规范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信用“红黑灰名单”的认定、公开、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退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信用“红黑灰名单”管理,分为“红名单”管理、“黑名单”管理和“灰名单”管理。

“红名单”管理,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对商务领域各类诚实守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认定,以及采取激励措施等管理活动。

“黑名单”管理,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对商务领域各类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认定,以及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失信惩戒等措施,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

“灰名单”( 失信重点关注名单)管理,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对商务领域发生单次较重失信行为或发生多次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或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目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认定,采取发出警示、暂停相关优惠政策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务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内贸流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等领域市场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商务部门具有监管、指导职责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  商务厅有关处室根据职责负责对省级商务领域“红黑灰名单”的认定、审核、公开、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退出工作,并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红黑灰名单”做好辖区内商务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审核、公开、报送、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退出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向认定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作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红黑灰名单”认定的辅助参考。

    第六条  商务领域“红黑灰名单”的认定应依法依规、严格审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对认定“红黑灰名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违法失信行为的,可向登记注册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其列入信用“红名单”:

(一)展会组织企业、展馆或服务企业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举办展会活动的。

2.受市级及以上职能部门、县级及以上政府、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等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

3.连续两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未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未有被查实的参展商或观众投诉、未发生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拍卖行业企业

1.遵守国家法律及行业管理制度,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

2.重视企业自身建设,实施标准化管理,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3.依法经营,规范化水平、经营业绩处于全省前列的。

4.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嘉奖表彰的。

(三)家政服务行业企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制度,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

2.重视企业自身建设,实施标准化管理,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3.依法经营,规范化水平、经营业绩处于全省前列的。

4.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嘉奖表彰的。

(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1.遵守国家法律及行业管理制度,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

2.重视企业自身建设,实施标准化管理,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3.依法经营,规范化水平、经营业绩处于全省前列的。

4.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嘉奖表彰的。

(五)药品流通企业

被市级以上商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或在等级评定中评为优秀等次的。

(六)二手车流通企业

1.遵守国家法律及行业管理制度,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

2.重视企业自身建设,实施标准化管理,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

3.依法经营,规范化水平、经营业绩处于全省前列的。

4.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嘉奖表彰的。

(七)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经营者

1.被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通报表扬的。

2.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

(八)内外贸展会参展企业

严格按照组委会规定执行,遵纪守法,并在展会上获得相关荣誉的。

(九)重大经贸活动参与企业

 1.严格按照活动承办合同约定执行,并主动提供额外服务的。

 2.主动采取创新举措,致使活动效果超出预期的。

(十)境外投资企业

1.境外投资企业按要求连续2年以上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且境外生产经营活动合规,未有负面反映的。

2.被省级以上(含)商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通报表扬的。

(十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规定开展境外工程建设活动且业绩突出的。

2.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招收所需劳务人员,通过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招用的。

(十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连续2年以上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无劳务纠纷、无信访投诉、无负面反映、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有效期未间断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

    第八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一)展会组织企业、展馆或服务企业

1.因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2.发生公共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损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

3.扰乱、危害展览会行业秩序及健康发展环境的。

4.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危害的。

5.为吸引参展商、采购商及观众参加展会,对展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造成严重危害的。

6.由于各种原因,如展会活动前后对参展企业承诺不兑现等,遭参展商或观众集体投诉的。由于不可抗拒或第三方过错等原因导致承诺不兑现情况除外。

7.拒不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8.有其他违法情况,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二)拍卖行业企业

1.通过材料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拍卖业务许可的。

2.违反诚信经营原则,造成拍卖活动相对人重大损失的。

3.违反《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家政服务行业企业

1.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1.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的,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违法行为的。

(五)药品流通企业

1.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违法行为的。

(六)二手车流通企业

1.违反《反垄断法》,有“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的”。

2.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及有关规章规定的。

3.连续3个月或一年内有6个月未按要求每月报送统计数据和经营情况的。

4.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违法行为的。

(七)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经营者

1.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报送业务数据的。

2.在商务部门管辖范围内,涉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举报投诉三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

3.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法律法规,被商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违法情况,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八)内外贸展会参展企业

1.采取造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参展资格的。

2.参展申报或实施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3.违反参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执行,擅自违反组委会纪律、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违法情况,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九)重大经贸活动参与企业

1.采取造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重大招商活动承办资格的。

2.承办招商活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3.违反承办协议,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执行,擅自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的。

4.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境外投资企业

  1.境外投资企业3年以上(含)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经营情况。

  2.未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而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被我驻当地使领馆通报或被当地部门处罚的。

  3.其它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第3号)及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

  (十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未真实填报备案项目内容。

  2.连续3年(含以上)未报送统计数据资料。

  3.被项目所在国或国内执法部门、行政单位给予处罚的。

  (十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1.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保函到期30天后,未延长保函有效期,未将有效保函正本报商务主管部门的。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备用金被依法使用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的。

  3.未按照《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填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数据的。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严重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有关规定,拒不改正,影响恶劣,损失重大的。

5.有其他违法情况,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三)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企业

1.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

2.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第1号)的行为,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第九条  “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一)“红名单”认定程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生成信用“红名单”的初步对象,在“信用中国(四川)”平台进行信用审查,确保无失信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并与省级商务信用和本地社会信用“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认定单位在门户网站对拟发布的“红名单”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拟纳入“红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对反映情况属实的,取消列入“红名单”。

(二)“黑名单”认定程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生成信用“黑名单”的初步对象。认定单位应当对拟纳入“黑名单”的主体履行告知程序,书面告知其拟被纳入“黑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申辩权利等事项。认定对象经告知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认定单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单位应当予以采纳。“黑名单”形成后,将其与省级商务信用和本地社会信用“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失信记录报送当地社会信用管理部门。

    第十条  “红黑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认定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于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名单,报送的名单应包含如下信息:

(一)相关主体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法律文书等信息。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的原则,全省商务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四川)”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红黑名单”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名单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列入商务领域诚信“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为诚信主体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二)在行政许可中,实施“绿色通道”或“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

(四)支持其他社会机构查询使用商务领域“红名单”,对列入“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激励。

    第十三条 列入商务领域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二)限制参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限制参与创先评优。

(四)限制或取消商务领域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

(五)支持其他社会机构查询使用商务领域“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四条失信“黑名单”发布六个月以上,黑名单主体认为其通过履行义务商务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失信行为已得到纠正,可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认定部门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提交信用报告,经认定部门核实后,确已整改纠正到位,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原渠道报送和发布。

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或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失信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的认定工作,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的市场主体,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指导其进行修复信用。

(一)向市场主体发出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警示函。

(二)约该市场主体主要负责人,开展信用政策法规宣传和批评教育。

(三)暂停市场主体商务领域相关优惠政策。

(四)实地检查、督促并指导市场主体进行信用修复。

(五)“灰名单”有效期为三个月,在规定时限内市场主体未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信用修复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六条 被公示的诚实守信“红名单”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被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的;

(二)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三)“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删除其诚实守信行为信息的。

    第十七条被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黑名单”管理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二)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认定部门允许信用修复的。

(三)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四)其他允许退出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内部工作程序,负责辖区内“红黑灰名单”认定、管理、发布、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工作,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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